臺中市自115年3月2日起,托育服務收費基準上限調升1,000元。
重要提醒:
若目前托育費收費已高於15500元,仍維持原收費金額,不得再增加1000元(例如:16000元仍維持16000元)
1.本次調整係公告本市各行政區托育費用之「收費上限金額」。實際托育費用,仍應由托育人員與家長雙方依服務內容及個別需求,於不超過公告上限之範圍內共同議定。
2.托育服務係由托育人員與家長雙方協議後簽署契約,契約內容具有法律效力。已簽訂之托育契約, 請雙方依原約定內容履行至契約期滿。
3.托育期間如有調整費用之需求,應經雙方充分溝通並達成合意後,重新簽訂托育契約;並自重新簽約日起,始得依調整後之費用收費。
4.雙方合意修正托育契約後,仍須依規定向所屬「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辦理回報,以確保程序完備並維護雙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