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宣導~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以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均屬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禁止吸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另依同法第40條規定,未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者,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可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二、宣導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張貼設置。
三、國健署將後續將針對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是否符合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進行抽查,請托育人員落實相關規範。
